现场考察可以设置为评分项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4-11-19 10:04:31

某保洁服务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得 5分,未参加 0 分,依据采购人提供的统一组织现场考察签到表评审;每家潜在投标人安排不超过2人出席,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介绍信(证明函),现场考察仅组织一次,潜在投标人错过现场考察后果自负。现场考察或考察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与履约密切相关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东普认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设置评审因素,即投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那么,设置评审因素的依据是什么呢?《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这意味着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实现该项目目标的相关因素是设置该项目评审因素的依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还要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现场考察是指在采购人组织供应商对项目实施的现场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以及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支持要求供应商现场考察的观点认为,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可以对采购人的需求、作业条件、履约要求更加了解,参加现场考察的供应商可以提供更加科学的服务方案、更好地确保履约质量。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余春英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虽然参加现场考察可以加深供应商对项目需求的了解,提供更科学合理的服务方案,但是是否参加现场考察并不能决定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决定供应商履约质量的是供应商的服务方案和采购人严格的验收标准,评审因素应该是供应商的服务方案而非现场考察。

在余春英看来,前述案例中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是保洁服务而非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与实现项目目标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宜设置为评审因素。

是否影响公平竞争?

为了方便供应商了解采购需求、作业条件,让供应商给出更加科学、完善、合理的服务方案,采购人可以设置现场考察。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蔡开立认为,如果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不得要求供应商必须参加;但是参与现场考察是供应商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是否参与现场考察、参与现场考察的方式或者委派何人参与现场考察都应当由供应商自己决定。将现场考察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参加现场考察的供应商不得分,这属于强制供应商参与现场考察,相当于变相提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门槛,会增加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门槛。

蔡开立强调,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对于外地不方便参加的供应商来说不太公平,影响外地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可能对不同的供应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利于确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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